2007年8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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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典型案例不当 苏州消协走向被告席

  消费者协会将为消费者成功维权的一则案例列为“全市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孰料,消协的这一行为竟被商家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输了官司。

  配戴眼镜不适  消协维权告捷
  现年73岁的徐桂明,是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一名退休医生。徐桂明退休后,利用自己的医术专长,开了一家眼镜店,商号为“苏州市沧浪区徐氏眼镜店”(简称徐氏眼镜店)。由于技术含量高、服务质量好,徐氏眼镜店生意兴隆,在苏州市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
  2003年11月16日,苏州吴江市的中学生杨青青因视物模糊,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后,慕名来到了徐氏眼镜店配眼镜。徐氏眼镜店对杨青青进行验光后,认定杨青青为远视50度并有散光,为其配了相应的眼镜。可是,配戴眼镜后,杨青青感觉不舒服,便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在上海重新配了近视眼镜。杨青青在上海配了近视眼镜后,感觉很好,遂认为徐氏眼镜店存在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向苏州市沧浪区消费者协会(简称沧浪区消协)投诉徐氏眼镜店,沧浪区消协指定杨青青至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验光,结论为假性近视。为此,沧浪区消协认为徐氏眼镜店侵犯了消费者杨青青的合法权益,遂进行协调。徐氏眼镜店认为自己在为杨青青验光和配戴眼镜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沧浪区消协上门协调,考虑到杨青青确实存在配戴本店配置的眼镜出现不适,在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徐氏眼镜店退还杨青青眼镜款350元。

  列入典型案例  公示惹出麻烦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可是,随后发生的事,却让徐桂明始料不及。
  2004年3月12日晚,徐桂明发现苏州市消费者协会(简称苏州消协)在当天的报纸上公示了苏州市“2003年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徐氏”错配眼镜案赫然在列。
  随后,徐桂明相继发现,苏州消协又数次在其他媒体公示了“2003年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徐桂明认为,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是假性近视,检查裸眼视力为5.0,根据医学常识,裸眼视力在5.0以上的,基本可排除近视,因此,徐氏眼镜店对杨青青的验光是正确的,并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苏州消协将自己列为“十大侵权案例”,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徐桂明来到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一纸诉状将苏州消协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苏州消协停止对本人的名誉侵害,在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04年10月13日,沧浪区法院向苏州市医学会作了咨询。后该会召集苏州市医学会眼科专业委员会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认为:青少年假性近视,由于属不稳定的进程期,检查方法不同,出现远视或近视的结果,属正常的情况。青少年假性近视一旦验光戴镜后,视力将发生改变,并适应、固定、发展下去,即使时间不长,也不可能恢复到配镜时的状况。因此用事后复查来证实当时验光结果的正确与否缺乏科学性,并无实际意义。

  商家虽有瑕疵  消协扩大侵权
  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苏州市医学会出具的咨询意见来看,徐桂明与消费者发生的争论是因双方对医疗科学知识的认识分歧而产生的纠纷,徐桂明的检查结果并非错误,因此其经营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苏州消协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对相关投诉、事实,未履行审查、核实义务,即确定为“侵权案例”,向社会公布,主观上存在过错,虽然在客观描述上没有严重失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但是“侵权”的定性给徐桂明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2004年12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苏州消协在相同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为徐桂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苏州消协不服,于12月13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苏州消协将该事件列为2003年苏州市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其过分夸大了侵权的评判,客观上给徐桂明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审法院支持了徐桂明要求苏州消协在公共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007年6月16日,苏州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店名系化名)